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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1分鐘賠400元”是堂法治課
http://www.CRNTT.com   2022-09-08 20:55:32


  因為酸奶過期1分鐘,超市最後賠償給小李400元,這個案例可謂極具標杆意義。首先,旗幟鮮明地表達出了司法的態度——對銷售過期食品行為絕不姑息,就算過期1分鐘也不行。因為如果對銷售過期1分鐘商品者予以縱容,過期2分鐘、半小時乃至更長時間的行為就可能出現,這必將嚴重危害群衆的身體健康與安全。

  事實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銷售過期商品進行賠償都有明確規定。對於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遺憾的是,法律規定雖然很明確,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卻并不多。除了一些“職業打假人”外,很多消費者都覺得和商家談賠償或者打官司太麻煩,選擇換一件商品了事。

  所以,因為酸奶過期1分鐘而勇於較真的小李,也值得肯定。如果每個人都能像小李一樣,對售賣不合格食品的行為較真,我們“舌尖上的安全”將更有保證。當然,相關部門也應該在消費者維權上進一步簡化流程,比如推行消費者向消協投訴“一次辦成”制度、減少消費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的證明材料等,讓群衆維權更方便、快捷。

  於商家而言,“過期1分鐘也得賠償”更具警示意義。不僅是此案中賠償的超市,所有售賣食品的商家都應該從此案中意識到:過期1分鐘和過期1個月并無本質區別,必須引以為戒,查缺補漏,堵住食品安全隱患。(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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