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由一瓶過期酸奶引發的風波。
據涇渭視頻報道:近日,在浙江寧波,顧客小李在超市買了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後發現,酸奶保質期截至當晚8點28分,而結賬時間為8點29分。“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卻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小李認為,超市沒有發現酸奶臨期,一直放置到過期,就是超市的責任,遂提起訴訟。經過調解員的勸說,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在網上,關於這起風波的討論十分火熱。有人認為,作為顧客,小李過於苛刻,過期一分鐘也揪住不放,還敢問別人要1000元,最後還真拿了400元,這是借機發財,讓人看不起。也有人力挺小李,認為售賣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問題。臨近過期了,超市要打“提前量”,顧客要1000元賠償,是讓商家長點記性。
其實,從法律上看,小李索賠1000元并無不妥。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包括過期食品在內,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的確,一瓶酸奶也就值幾塊錢,但消費者可以據此要求經營者賠够1000元。
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顯然是為了給消費者“撑腰”。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糾紛屬於小額買賣,即便是買一賠一、退一賠三,拿到這筆經濟賠償,對消費者而言,也很難有實質上彌補損失的作用,對生產者或經營者來說,更缺乏震懾和教育作用。《食品安全法》為小買賣設定了小額交易的賠償“上限”,有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現實意義。
不同於義務,個體權利可以放棄。消費者固然可以選擇不要這筆經濟賠償,但并不代表努力爭取或者拿了這筆錢就不合時宜,就不那麼“高尚”。小李向出售過期酸奶的超市索賠,從客觀上講,給其他公衆昭示了維權路徑,也教育了商家規範經營,這是一舉多得的維權做法。反倒是,如果消費者對危害自身權益的違法行為熟視無睹,任憑權益被他人侵蝕,這樣的“鴕鳥”做派和“短視”行為,才更不利於其他公衆。
人類文明的歷史,就是一部權利覺醒的歷史。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我國出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史上最嚴的標准規制違法行為。但是,與立法的突飛猛進相比,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還沒有跟上。老實說,在現實生活中,買到過期商品的并非少數,但并非人人都有小李那樣的勇氣和能力,為合法的權利而鬥爭。從這個意義上講,小李為過期酸奶索賠千元的行為其實具有一定進步性。(來源:光明網 作者:劉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