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酸奶過期一分鐘,超市最後賠償給小李400元,這個案例極具標杆意義。它旗幟鮮明地表達出了司法的態度——對銷售過期食品行為絕不姑息,就算過期一分鐘也不行。如果對銷售過期一分鐘商品者予以縱容,過期兩分鐘、過期半天乃至更長時間的行為就可能出現,這必將嚴重危害群衆的身體健康與安全。
事實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銷售過期商品進行賠償都有明確規定。對於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遺憾的是,法律規定雖然很明確,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消費者卻并不多。除了一些“職業打假人”外,很多消費者都覺得和商家談賠償或者打官司太麻煩,選擇換一件商品了事。
所以,如果每個人都能像小李一樣,和售賣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死磕到底,我們“舌尖上的安全”必將更有保證。希望以此案為契機,催生更多的“小李”出現。當然,相關部門也應該在消費者維權上進一步簡化流程,比如推行消費者向消協投訴“一次辦成”制度、減少消費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的證明材料等,讓群衆維權更方便、快捷。
於商家而言,“過期一分鐘也得賠償”更具警示意義。不僅是此案中賠償的超市,所有售賣食品的商家都應該從此案中意識到,過期一分鐘和過期一個月并無本質區別,別再老感覺冤枉,也別老拿“職業打假人故意找茬”說事,狠抓內功,做好食品質量保證工作才是關鍵。最起碼,“酸奶過期一分鐘”說明超市對臨期食品的管理有漏洞,查缺補漏,將所有食品安全隱患都堵上,商家任重道遠。
當然,我們也應看到,最後此案賠償400元和解,與法律規定的1000元有不小的差距,消費者在此案中明顯作了妥協和讓步。如何減少消費者的訴訟成本,能否將此類案件一律按照簡易審理程序審理,讓原告們不為訴累所困,司法機關也需長思。(來源:每日甘肅網 作者:丁雪輝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