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三年後,《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迎來修訂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一步規範了調查程序,統一了處理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
“此次修訂注重與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制度的銜接,而且聚焦問題導向,針對3年試行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作出補充完善,并將調查處理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及時上升為相關制度規定。”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司長戴國慶表示,文件的整體框架、基本調查程序和處理尺度不變,保持了穩定性。
科技日報記者了解到,《規則》修訂過程中,科技部先後向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門等征集修訂建議,召開19次座談研討會,深入聽取調查人員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
“我們對各方反饋的百餘條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規則》,凝聚了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科技界的共識。”戴國慶說,這為各部門各地方調查處理科研失信行為提供了統一尺度,形成了更為細化、更具操作性的調查處理規則。
強化懲戒 新增7種科研失信行為
近年來,科研失信行為表現出更強的隱蔽性和複雜性,針對新的表現形式,《規則》增加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複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并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作出規定,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範的行為,強調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文件等均屬於科研失信行為。
《規則》適應法律變化調整違規處理措施,將“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單列為處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