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互聯網彈窗已經成為網絡時代的“牛皮癬”,使人不勝其擾。目前,互聯網彈窗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鏈,成為衆多互聯網公司的重要盈利來源,網絡彈窗信息不僅頻率高,而且關閉鍵過小甚至形同虛設,尤其是部分彈窗信息暗含低俗色情信息,或是存在木馬植入、信息詐騙、強制消費等安全隱患,亟待強化監管和綜合治理。因此,《管理規定》提出,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四項管理制度,并明確規定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必須嚴格履行的九大合規義務。
義務一:不得推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和不良信息,特別是惡意炒作娛樂八卦、緋聞隱私、奢靡炫富、審醜扮醜等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得以惡意翻炒為目的,關聯某一話題集中推送相關舊聞。
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特別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外,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禁止觸碰的十條紅綫:一是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是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是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是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五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六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七是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是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九是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義務二: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不得彈窗推送新聞信息,彈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