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7日電/《人民日報海外版》今天刊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的文章說,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充分展示了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繼續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決心和信心。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歸屬和利用關係的法律規範,物權法在總結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長期積累的經驗的基礎之上,結合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設計出一整套體系完備的物權法律規則,在立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等各個方面,達到了相當完善和成熟的程度。依筆者之見,物權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文章分析,一是立法指導思想明確。物權法在堅持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前提之下,對進入民事活動領域的各種財產實行平等保護,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地位平等以及財產平等,是保證商品交換得以正常進行的基本條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馬克思語)。物權法規定的有關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確認和保護規則,原則上均同等適用於各種民事主體所擁有的一切合法財產,這有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有利於鼓勵外商投資和推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
二是規定的利益平衡得當。法律是利益衝突的平衡器。在利益多元化的當今中國,協調和平衡各種不同財產利益之間的衝突,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保證。物權法明確界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界限,明確規定了各種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客體、內容、權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強調對國家財產的法律保護的同時,就農民的集體土地以及私人合法取得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設置了一系列完整、具體的法律救濟制度,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恰當地確定了相互衝突的平衡點,既可防止國有資產被非法損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濫用公權力侵害集體和私人的合法利益。與此同時,物權法具體、詳盡地規定了財產共有、不動產相鄰關係以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準則,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家庭財產糾紛、鄰里糾紛、住宅社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以及業主之間的糾紛,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三是立法針對性強。物權法就當前中國老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其有關農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保護,政府征地拆遷的法律限制及補償和安置措施,住宅社區車位、車庫和共用設施的權利歸屬以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的自動延長等規定,在充分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條件下,對農民和城市居民的正當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極大地增強了個人合法財產的安全感,有利於遏制權力腐敗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於社會和諧。
四是制度設計科學合理。物權法採用了邏輯嚴密的“總—分”結構形式,在其總則部分,詳細規定了立法指導思想、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原則以及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物權救濟方法等一般規則;在其分則部分,就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以及佔有制度設計了全面的、操作性很強的具體規則,並力求各種規則的相互協調,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各種財產紛爭提供了充足的裁判依據。
最近,文章指出,物權法的頒佈,標誌著我國財產支配領域的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健全,廣大人民群眾將是物權法的最大受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