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學陽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 博士生
2009年12月23日台灣競爭力論壇的謝明輝先生在“2009兩岸關係總檢討與未來展望的研討會”上發表《“一中三憲”與“國家球體理論”的接軌戰略》一文。該文分析了“一中三憲”和國家球體理論的異同和接軌的方法,筆者受此啟發,繼續進一步豐富論述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兩個理論的不同之處:
一、國家球體理論著眼兩岸憲法的重合部分,而“一中三憲”著眼於兩岸憲法的相異部分。
國家球體理論認為兩岸主權意義上都屬於一個中國,這是包括大陸和台灣的中國這個國家球體存在的基本前提。這個推理的論據之一就是兩岸憲法(其中“中華民國憲法”並非實質主權的憲法)都是一中憲法,如果與“一中三憲”相較提出的話,那麼國家球體理論更著眼於兩岸憲法的重合部分。根據筆者個人對該理論的宏觀理解,可以推理該理論認為這個重合部是能夠放大並且漸進落實。如果最終產生共同憲法的話,主要也是已有憲法的內生和互相交融。“一中三憲”則在邏輯的起點上相對而言更多著眼於兩岸憲法的不同部分,認為必須構建一個新的兩岸共有的憲法來約束兩岸已存在的憲法。這“第三憲”相較於國家球體理論而言,更多的是外生和更高統制。
二、國家球體理論重視進行時和現狀的定位,而“一中三憲”重視將來時和未來的建構。
國家球體理論中的基本概念“球體”、“球面”等都有描述現狀的功能,而且對目前兩岸特殊現狀的理論定位是整個理論的核心功能之一。而“一中三憲”的核心功能不是現狀定位,該理論並未對現狀的定位進行豐富的理論化,更多的側重於對未來建構的理論化。
三、國家球體理論技術層面側重共同事務,而“一中三憲”在技術層面側重和平協議及其產生的 “共同體”。
兩個理論都提出實現理論的現實目標所需要的技術層面的建設,但兩個理論在技術層面的的側重點有明顯不同。國家球體理論高度重視現狀,還體現在兩岸關係發展問題上。該理論認為基於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國家球體,雖然處於不同的球面上,但依然有許多屬於球面與球面之間,及同屬於整個球體的共同事務。這些共同事務是兩岸制度化合作和關係發展的基礎。“一中三憲”如同上文所述,在邏輯的起點上更著眼於兩岸相異之處,故兩岸關係的發展,還需要進一步的提供共同基礎,如和平協議及該協議所產生的類似歐盟一體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共同體。
兩個理論的核心命題有通約性:
如果把兩個理論對比,謝先生認為國家球體理論重治理而“一中三憲”理論重憲政。那麼可以提出兩個核心命題“共同治理”和“共同憲政”,而兩者事實上並完全不衝突,有通約性。
一、在邏輯位置上,兩個核心命題分別都是兩個理論的邏輯終點。國家球體理論論證了共同治理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而“一中三憲”則論證了共同憲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兩者都是各自理論的邏輯的終點和預期的實踐的起點。
二、在價值上,共同治理的最終指向是共同憲政,而共同憲政的著手和基礎是共同治理,兩者在都追求中國的完全統一。
三、在統一的模式上,兩個命題都比較中立能夠相當大程度上包容偏左偏右的命題。“共同治理”和“共同憲政”,都具有一國兩制和歐洲模式——先經濟後政治的漸進模式。這兩者是兩個理論兼有的不是兩個理論間的不同。共同治理也是循先易後難,先經濟後政治的方式進行。而“一中三憲”也包含有一國兩制的命題。因為“第三憲”是更高的國家憲法,意味一國,同時第三憲包容前兩憲,則意味兩制。儘管這“第三憲”的一國是需要兩岸共同構造的法理一中。
劉國深教授的國家球體理論作為一個元理論與相同領域的其他理論進行學理比較是很有意義的事,筆者作為後輩學人未能完全理解國家愛球體理論和“一中三憲”兩個理論的精髓,許多是個人對兩個理論的粗淺理解,不盡人意之處希望讀者多多批評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