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廣州9月11日電/備受社會關注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經過12年的起草和審議,終於在今年8月27日經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獲得了通過,並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產法的出臺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部標誌性法律,它的出臺表明中國的市場經濟進入到一個新階段。
新破產法的通過牽動了各方的神經,全國人大財經委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總結了新法的六大亮點。第一,它的適用範圍涵蓋所有的企業法人,不論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讓破產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場化和專業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市場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一個企業更生法、恢復生機法、拯救法。第四,規定了跨境破產制度,為中國融入到國際市場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提供了法律機制。第五,規定了破產責任,與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前不久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配套銜接。第六,在金融機構破產、擔保權益的保護以及一些具體制度方面有許多創新。
李曙光表示,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沒有破產法也就不會有市場主體的這種退出機制、挽救機制,破產法市場取向、新的制度設計與可操作性是這次新法的精髓。
新破產法的看點很多,據市場報分析,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引入國際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成為各方普遍關注的焦點。
新破產法中,金融機構的破產首次被提出,這意味著銀行、券商等機構不再是經濟體中的獨立王國。考慮到此類破產事務的複雜性,上述三類金融機構還有其他金融機構的破產,必須有一個特別程序,即由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提出。
全國人大財經委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平衡和折中”之意——允許金融監管部門干預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破產或重組。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認為,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由國務院制定實施辦法,應考慮到金融機構申請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破產程序中享有何種權利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時候受程序支配的財產使用等問題。
新企業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債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別于原破產法確立的由政府組成的清算組來承擔各種破產事宜的機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組人員處置企業破產不很專業化,還帶有政府干預的色彩。新破產法按照市場化、專業化的原則來確立了“破產管理人制度”。
按照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並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不稱職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這意味著企業破產清償管理人承擔企業的各種破產事宜,將能減輕人民法院保全企業財產的負擔,也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新破產法規定了擔任管理人的限制性條件,將與破產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排除在外。上市公司的外部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可以通過債權約束得到一定的保護,這對於增強國外投資者的信心也是至關重要的。
公共管理人由國家出資組建,用公共資金辦理不掙錢的破產案件,維護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秩序穩定;有利益的案件則交給私人管理人去做,具體報酬由債務人同私人管理人協商,以體現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重整”是新設立的一個制度,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請重整。在國外,企業重整是破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退出市場的主要方式之一。通過合法合規的專業化的重組,使企業獲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到盡可能的保護。新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重整的相關法律程序以及重整過程中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是中國經濟法的一個較大突破,也是國際化的一個表現。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融資並購業務部負責人羅文志將“重整程序”稱為“整個破產法的核心所在”。只有重整確實無法進行下去的時候,企業才會真正破產。他表示,從國際國內的經驗來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真正走向破產只是極少數,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重整程序獲得了新生,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就整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法規體系來看,破產法是一個句號。
作為一部新法,破產法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和輔助工作。
李曙光就曾坦言:“在我看來,這個新破產法只能算半個破產法。” 他具體闡述說,新破產法並沒有涵蓋全部的企業,當然自然人破產問題就更無法涉及。
同時,新破產法儘管納入了有爭議的金融機構破產問題,而且明確涵蓋範圍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但是“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則意味著金融機構破產還有待國務院出臺具體法規來明確。此外,目前草案的條文設計線條還比較粗,一些具體操作中可能涉及的問題,比如破產的標準問題、破產的前置程序問題、債務人財產的確定特別是欺詐性交易的認定等,還有很大的缺陷。李曙光建議,應該儘快著手制定一部“個人破產法”,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法做支撐,企業的信用基石其實是不牢固的。
也有學者提出,新破產法還只是一個法律框架,在具體的運行和操作程序上還需要相關的法律解釋,其中也有一些現在看來還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管理人由債務人當地法院來確定,而當地政府、企業與當地法院的關係似乎在短期內未必能完全理順,當地法院的獨立性、受理和判決的客觀公正性還有待考驗。業內人士同時表示,總體而言,新破產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大突破,為市場經濟完善和市場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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