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台灣檢察系統一向強調檢察一體,如今因為各級檢察首長全成了首長特別費的被告,如何去指揮監督下屬辦案,頗受外界好奇。
中國時報報道,檢察官固然可以獨立實施偵查作為,並有效行使各項強制處分權,但檢察總長有權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辦案,檢察官也應服從長官的命令。檢察長在檢察官濫權時,更可以行使“職務承繼權”自己親自辦案,也可以行使“職務移轉權”,將案子移轉給其他檢察官來處理。
但是,目前從台灣檢察總長吳英昭以下,包括高本檢、五個高分檢,以及廿一個地檢署,總共廿七位檢察首長,統統因首長特別費案件被告進地檢署,他們也成了被告,因此,“檢察總長”在行使職權時,為了避嫌,反而不宜去行使指揮監督權。
所以,原本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全台檢察長會議,以達成統一見解,吳英昭先前說他不方便召集,推給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出面,謝文定說他也是被告,建議由檢察官協會出面,據悉檢協會立場也尷尬,所以最後還是得由吳英昭親自出面召集。
吳英昭目前處境更艱辛,他早已請辭獲准,卻因新任總長難產,他交卸不了職務,所以代理迄今,如今又因特別費被告,要由昔日下屬分案偵辦他是否犯罪,既是長官又是被告,對於牽扯到自己的案件,他又如何去行使指揮監督權?在這種角色衝突下,他所能做的是儘量低調,不要把法律案件變成政治案件。
問題是,最高檢希望偵辦首長特別費的檢察官,辦案要有一致性,但如何讓檢察官不“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一定要有可依循的標準,但是因為涉及具體個案,不能針對個案去指揮,只能歸納廣泛的意見,達成最大的共識。
所以,昨天七位“被告”商議的結論,最後“字斟句酌”,新聞稿只有兩三行,就是要求二審檢察長轉告一審檢察長“在偵辦如首長特別費等社會矚目案件時,要注意偵辦追訴的一致性,避免發生偵辦標準不同,引發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這種“宣示性”的結論,正是“沒有結論的結論”,因為何謂一致性?沒有統一的標準,就不可能產生“一致性”,要有一致性除非有“量化”的標準,但是誰來制定量化的標準呢?恐怕沒有任何司法人能解開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