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六種處分類別 公務員受處期間不得晉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29 10:19:34  


  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條例並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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