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水扁還是有出招空間,讓法院審理舉步維艱。 |
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國務機要費”案在大法官作成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文後,廿八日第一次開庭。從合議庭全案今後不公開審理,以及不必停審的裁定觀察,可說是在兼顧尊重陳水扁“國家機密特權”,以及不理會陳水扁限期五日內發還“國務費”支付單據等資料的折衷處置。惟從六二七號解釋文來看,陳水扁還是有出招空間,讓法院審理舉步維艱。
中國時報分析指出,“國務費”昨日開庭前夕,陳水扁出招,親自具名函請法院和合議庭審判長,要求文到五日內,發還“國務費”全部扣押的支付單據等資料。
依法論法,陳水扁當然有權以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身分,聲請發還扣押證物。問題是文到五日內發還的字眼,和當初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相關函請“總統府”回覆函查資料的公文一樣,乍看之下,陳水扁好像變成了合議庭“審判長”,強制命令法院限期發還。
陳水扁的強勢,是因為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明確賦予擁有“總統職位者”的“國家機密特權”,加上大法官解釋效力,大過法律效力,這讓合議庭不得不謹慎應對。
儘管陳水扁要求限期發還扣押證物的聲請書,雖然沒有明確點明未來庭訊詰問證人,以及調查事證,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必須不公開審理。但合議庭從文義中認為,這是陳水扁依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公開,有決定不公開的權力,法院等機關行使職權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尊重。
因此,合議庭裁定“國務費”案審理今後不公開。不過,陳水扁要求五日內發還扣押證物部分,合議庭決定分案,並函請所有被告、律師團表達意見後再決定如何處理,就程序上來說,頗有不理會限期發還的意味。畢竟審判權如何行使,非陳水扁能夠決定和拘束。
從合議庭認定本案沒有停止審判事由,以及未來繼續進行證人的交互詰問,顯然含有將駁回發還扣押物的意味,否則不必在宣示訴訟程序不公開同時,還諭知本案仍續進行。
不過,六二七號解釋還提到,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陳水扁還是可依法改核定為機密,讓他仍可出招,延滯“國務費”的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