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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生貴。(資料圖片) |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賄罪與貪污罪一審判處西城法院前黨組書記、院長郭生貴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時距郭受審已有9天,其被認定的涉案金額為797.28萬元。
據新京報報道,一中院經審理認定,郭生貴於1998年10月至2007年5月間,利用擔任西城法院院長等職務的便利,採取為請托人提供案件並為案件勝訴提供幫助,利用為施工單位、生產廠家承攬審判業務大樓建設項目、採購及安裝提供幫助等手段,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張某等十餘人給予的財物及侵佔公款共計797.28萬元。
一中院認為,郭生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索取賄賂,並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一中院判決郭生貴犯有受賄罪與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但鑒於郭生貴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審查後,具有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已被全部追繳等情節,且其能認罪悔罪,所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昨天,郭生貴的辯護律師未透露其是否準備上訴。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21日,郭生貴在市一中院受審,由於控方證據多,庭審持續了一天。辯護律師表示,郭生貴當庭認可了對其受賄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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