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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可聘大陸居民協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02 11:03:57  


  中評社北京11月2日電/昨天,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公布《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辦法》。

  根據辦法,台灣記者採訪不再需要提前10天申請,採訪期限也由原來的一個月延長至三個月,還可再申請三個月的延期,同時駐點期間可多次往返。辦法還特別提到,台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至此,實行十一年的《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辦法,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應當向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台灣新聞機構申請在大陸駐點採訪,由國務院台辦審批。台灣記者來北京駐點採訪,向國務院台辦申請;來大陸其他地區駐點採訪,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申請。獲准在大陸駐點採訪的台灣記者,可申請三個月以內的採訪期限;如有需要,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駐點期間可多次往返。

  台灣記者在北京採訪,要求延長採訪期限的,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申請;在其他地區採訪,要求延長採訪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辦法還規定,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需征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隨身攜帶並出示主管部門委托簽注機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代發的台灣記者採訪證。台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台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台灣記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違反本辦法,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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