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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斷言死定了 陳水扁一聽“押”臉色大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30 09:10:43  


  中評社台北12月30日電/一聽到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將陳水扁收押、但不禁見,在現場的挺扁民眾,一時無法接受,情緒相當激動,有人不斷叫囂,也有人高喊“抗議!抗議!而扁委任律師鄭文龍稍後表示,這是司法受到干預,法官被換掉的結果,因此,律師團將再提出抗告。 

  陳水扁在29日下午是微笑進入台北院,之後,即便經過逾10小時的攻防辯論,在休息和等待法官評議的過程中,扁和律師團仍然是“有說有笑”,直到聽到審判長蔡守訓宣布合議庭的裁定後,扁才臉色大變,而自29日下午一直到場表達挺扁之意的民眾,剎那間也是一片譁然。根據了解,扁將入住台北看守所的孝一舍,因此扁的編號將不沿用2630,農曆春節扁得在牢中渡過。 

  今日新聞報道,鄭文龍步出法庭,面對媒體的詢問,轉達了扁對此事的看法,鄭文龍表示,扁認為,吳淑珍早就預言他會被關,說他死定了,所以他一點也不意外,他仍然要感謝各界給他的關心,另外,他會繼續在未來的審理中,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並且會繼續為台灣奮鬥。 

  而對於這次結果大翻盤,鄭文龍表示,這是以司法行政干擾,以換法官審理的方式干擾司法,所以在還未開庭前,就聲請法官迴避,很遺憾法院並未處理,鄭文龍也指出,扁在研究卷宗時,吳淑珍即說遇到蔡守訓穩死了,不須再研究了,果然結果應驗吳淑珍的猜測,他認為,這次的攻防並沒有新的東西,主要原因只有法官被換掉了,律師團將再提抗告。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則表示,根據特偵組檢察官提出的事證,法官認為扁雖涉及重罪,但應不至於肆無忌憚進行勾串,因此裁定羈押但不禁見。 

  對於鄭文龍指出,台北地院做出後案併前案、變更法官的決定,已干擾司法;黃俊明說,後案併前案是地院協調議決的,且有相關規定,並無違反規定。 

  對於檢方提出陳水扁之子陳致中願意認罪協商,鄭文龍表示,他不清楚,也不知道扁知情與否,不過,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證實確有具狀協商,但他說,不能說是認罪,至於詳細情況,他不便說明,且這屬於公訴的部份,還要法官裁定,也需要再與其他檢察官再做慎重的審酌。 

  台北地院合議庭是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原本羈押庭是要在29日下午2時展開,不過,扁方只有石宜琳跟鄭文龍兩位律師到場,另一位律師鄭勝助並沒有到庭,因此,石宜琳提出希望等待律師到齊再開庭的意見,最後審判長蔡守訓裁定暫時休庭10分鐘,並希望扁方面儘速確定律師的狀況,隨後鄭勝助抵達台北地院,庭訊因而重新開始。 

  至於陳水扁方面不滿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會議以司法行政裁定更換承審法官,因此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鄭文龍在開庭前,也向台北地方法院遞出希望法官迴避的書狀,並表示這是為了“避免可能無效的審判”。 

  鄭文龍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在12月12日就已經公開抽出扁案的承審法官,但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會議卻以私密的協議決定更換法官,違反分案規則,因此他在開庭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官迴避的書狀,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最後仍然裁定繼續召開羈押庭。 

  扁律師團在提出法官迴避無效後,再度質疑檢方與辯方律師人數差別造成“武器不平等”,同時辯方律師團也發現,公訴組有兩名檢察官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有旁聽証嗎?”結果兩名公訴組檢察官隨即起身表示,“你對我有意見,我就馬上離開”,儘管扁律師石宜琳出面打圓場,不過兩名檢察官堅持離開,讓現場顯得有些尷尬。 

  對於陳水扁今日的身分,在法庭上也引起爭辯,辯方律師鄭文龍強調,陳水扁在日前無保釋放之後,現在的身分應該是自由之身,因此他也提醒庭上必須注意“人身自由”的問題。 

  合議庭在排除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遞狀要求3名法官迴避的聲請後,直接進入12日特偵組起訴、羈押陳水扁移審的狀態。當蔡守訓問陳水扁是否認罪?陳水扁對特偵組起訴的四大弊案一一反駁。 

  在“國務機要費”方面,陳水扁表示,他全部用於公務,並指出“國務機要費”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政經支出,總額超過新台幣1.2億元,大於被起訴認定貪污的1.1億元;並再以“總統”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為例,指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以“支出大於收入”而無罪,他的“國務費”也應無罪。 

  檢察官林嚞慧論告時表示,“國務費”是公款,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承認,“國務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民國92年3月6日後,“國務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國務費”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用領據代替核銷,大水庫理論不適用在“國務費案”。 

  他表示,“國務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總統府”既已認定“國務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洩密的問題,至於大法官第627號雖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釋憲不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特偵組偵辦、追訴是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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