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9日電/政論家南方朔今天在香港媒體撰文說,明日(2月10日)可能會是陳水扁貪污洗錢案相當重要的日子,因為這天法院將傳訊陳水扁之妻吳淑珍出庭。過去吳淑珍已被傳訊了18次,但都以健康理由請假而未出庭,這次則是他們的兒子陳致中已不止一次公開表示“母親一定會出庭”,“我會陪母親出庭”;另外則是法院顧慮到吳淑珍脆弱的身體狀況隨時可能出意外,也找了台大醫院預做緊急救護的準備。這似乎真的意謂著﹕吳淑珍終於要出庭了!
扁子媳已認罪協商 扁妻將棄大保小?
吳淑珍出庭,這當然是陳水扁所涉弊案的關鍵;吳淑珍與陳水扁並列被告,她在法庭上會怎麼說?她會不會為了“棄大保小”(反正陳水扁已跑不掉了,因此保護兒子媳婦才最重要),而做出對陳水扁不利的關鍵供辭?她在法庭上無論動作或言詞,是否會有什麼驚人的意外之舉,而讓此案又再節外生枝?所有的這些都有待她的出庭來證明。
其實,從農曆年前到年後的上個星期,扁案的主體部分已接近尾聲。在法院這部分,由於要辦的是陳水扁,其餘的共犯從犯遂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下進行所謂的“認罪協商”,從“認罪協商”裏得到更多供辭以“鞏固證據”。這部分是否符合司法正義的原則,當然極有爭議,但檢察官要辦的是陳水扁,這是他們“放小捉大”的策略。年前年後一堆從犯皆很快就認罪,即是這種“放小捉大”策略的證明。
文章指出,但這些從犯就案件本身而論,其重要性卻遠遠不及陳水扁的家人。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和媳婦黃睿靚,乃是洗錢案的當事人。他們的動作與供辭才真正有關鍵性。去年12月28日,他們兩人由律師代為遞出協商陳訴狀,他們意圖透過認罪協商,供出金錢下落以交換減刑或緩刑之意已明。
不過,“認罪協商”言之簡單,在認定上卻爭論極多﹕(一)既然“認罪”,那就必須將犯罪所涉的一切金錢與有價值之物坦白,不但要確證檢方已知的,還必須招供檢方未知的。否則它就只能算是一種訴訟策略,談不上“認罪協商”。(二)陳致中與黃睿靚被起訴的罪名是“洗錢”,而“洗錢”罪名若要成立且可“認罪協商”,那就必須先確定所洗的錢是“非法所得”,而要確定它是“非法所得”,則必須靠吳淑珍。但若吳淑珍招認這是“不法所得”,那就等於陷自己和陳水扁於不利。人們認為這是“棄大保小”的道理在此。這也是陳致中遞出協商陳訴狀後,整個扁案的律師團為之混亂的原因。
財產來源是關鍵 吳淑珍不太可能承認非法所得
就律師的立場而言,如果扁家內部即要“棄大保小”,那麼陳水扁這部分又何必辯護呢?陳水扁自己去“認罪協商”不就好了!在過去幾星期內,扁案的律師團及綠色陣營內部亂成一團,有人抨擊陳致中的律師,有人懷疑吳淑珍為了保護兒子媳婦而在訴訟策略上犯了錯。陳致中與黃睿靚的“認罪協商”,已鬧出一陣風風雨雨,其中的疑點也只有2月10日吳淑珍首次出庭後才可得到澄清。吳淑珍出庭之所以至關重要,其道理在此。
不過,儘管陳致中和黃睿靚有了“認罪協商”之意向,他們並已向特偵組應訊3次,招出扁家所有但外界尚不知的部分不動產及父母給他們的一些珠寶;但他們的這些招供並不一定有法律上的意義,只不過是說出一些他們知道的財產而已,至於這些財產的來源是貪污?儲蓄或娘家的贈予?則仍有待吳淑珍來確證。這也就是說,儘管“認罪協商”之說鬧出一陣風波,但若無法落實為罪證,它只不過是一段有新聞價值但卻不一定有法律意義的插曲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