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10日電 (記者 康子仁、黃筱筠)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再度審理扁案,提訊陳水扁,針對扁家弊案召開準備程序庭。扁委任律師首先針對編號19的供述證據,亦即陳水扁秘書陳心怡等人的證詞,被檢察官捨棄表示異議,輪番上陣要求提示筆錄並且保留。檢察官則是回嗆,上回所有證詞的證據能力,都已經被律師推翻。最後合議庭評議,認定檢察官已經捨棄,所以裁示律師異議駁回。
庭訊一開始,原本要勘驗李界木的偵訊光碟,但因為機器故障,只有畫面沒有聲音,所以審判長蔡守訓決定,先進行上一次準備程序證據方法尚未討論的部份,有關檢察官捨棄“國務機要費”編號19之供述證據,有關陳心怡等人的筆錄,詢問被告陳水扁和律師的意見。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首先發難,要求審判長提示相關證據讓陳水扁知道。蔡守訓則是回應,檢察官已經捨棄這個證據,就代表不存在,質疑律師的要求沒有意義。
扁另一位委任律師洪貴叁也表示,不知道檢察官捨棄的原因,因為對被告有利,而且攸關本案事實的認定,公訴人要捨棄,所以辯護人考慮予以沿用。洪貴叁接著說,上次花一整天時間表示意見是便宜行事,未經提示證據的程序,可見律師是站在促進訴訟的立場,但是站在攸關正當程序的保障,不得不提出異議。
陳水扁委任的第三位律師石宜琳,此時也加入戰局指出,證據能力之有無,應該在準備程序調查,否則沒有證據能力,假如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方法沒有一一開示、一一提示的話,被告無從表示意見,而且庭上也沒有辦法調查。
在辯護人逐一表示意見之後,蒞庭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起身表示,檢察官捨棄證據,等於沒有提出這項證據,就沒有開示證據的問題,又何來被告表示意見的問題。
林達說,辯護人見狀又想要引用這項證據,那是律師的權利,律師自己當然要去指出這項證據,然後再由法院決定有無關聯性而予以審酌是否列入,也才有證據開示的問題,但律師在2月23日刑事證據能力意見狀中,自己清楚說明這些證據無證據能力。
林達諷刺的說,律師對於自己的論述相反,當然現在要更正也來得及,沒必要在此浪費時間爭執。
在聽取檢辯雙方的意見陳述之後,審判長蔡守訓宣布,合議庭經過評議,既然檢察官已經捨棄編號19的供述證據,對於律師的異議,裁定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