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網上藝人裸照案被告史可雋,較早前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今早被判囚8個月零15日。
香港電台報道,九龍城裁判法院總裁判官唐文宣判時表示,被告所作所為,嚴重侵犯他人私隱,將涉及人士的私隱度極高資料,放置在極危險的狀態下;又說被告亦嚴重破壞僱主及僱員之間的誠信關係,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金錢利益和在網上散佈照片,但要判以即時監禁。
辯方申請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但被駁回。
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無意圖主動與人分享照片,亦沒有主動在網上散佈,又指,被告已感後悔。
案情透露,史可雋06年由公司的外置硬碟機,下載藝人陳冠希與女藝人的不雅照片到另一部電腦,然後上載至伺服器,並將一千多張不雅照片製成光碟送給他人。
對於網上藝人裸照案被告史可雋,因不誠實取用電腦,被判囚8個月零15日,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表示,判刑給予公眾訊息,相關罪行是非常嚴重。
到庭旁聽的總督察黃德長說,案件反映警方有能力及決心,打擊科技罪案,又呼籲市民上網時應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