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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鄧玉嬌案背負了尋求社會正義的期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23 12:35:03  


  中評社北京5月23日電/新京報今天社論說,現在鄧玉嬌案已基本暴露在陽光之下。偵查機關的每一次通報,都在接受輿論逐字逐句的解讀。

  與之前一邊倒的質疑公權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帶來了更多的理性。曾經強烈批評警方欲將鄧女送交精神鑒定的公眾,不少人倒戈質問為何還不鑒定。顯然,他們已經懂得,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對作為嫌疑人的鄧玉嬌而言,是權利,更是保護。

  社論指,兩位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的抱頭痛哭,以及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網民的批評。從案件事實看,鄧女的遭遇並不比其他強姦案(既遂或未遂)更慘烈。試想,若兩律師為習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代理,情緒又將如何?當然,律師也可以有喜怒愛恨。但作為專業的法律人,必須學會控制情緒,在媒體面前更應保持冷靜,因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維,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判斷較之輿論判斷的最大區別,在於司法只能“以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必須看到,鄧玉嬌案于輿論場中,實則背負了公眾尋求普遍的社會正義的期盼。若鄧玉嬌案不能公正處理,社會心理危機必將加劇。而若要求得鄧玉嬌案的公正處理,就必須回到司法的場域。

  社論表示,從法律看,鄧玉嬌聲言被性侵犯,僅僅是嫌疑人的陳述。關鍵還在於,必須有證據證明鄧貴大等人其時確實正在性侵鄧女。要知道,只有經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才能被稱為法律事實,進而可以作為司法裁斷的基礎。若無證據,即便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也只好推定為沒有發生。在此,公眾僅僅根據警方通報的事實,或鄧女及其律師所聲言的事實,來作道德判斷,實則缺少法律意義。理性評估輿論的功用,未來的走向還是要轉而訴求程序性的監督,以免法律之外的輿論聲浪雖大,一進入司法場域卻又無法得到司法的認可。

  從程序上看,鄧玉嬌案的一些關鍵證據並未曝光。于偵查階段,為保障案件的調查順利進行,法律確實允許偵查機關保有一些秘密。但偵查機關的法律使命不僅僅是追究犯罪,還包括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換言之,警方在偵查鄧玉嬌案過程中,不僅要收集不利於鄧玉嬌的證據,也要收集有利於鄧玉嬌的證據。因為鄧貴大等涉嫌強姦與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之間,存在著密切關聯,前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後者是否成立。

  社論又說,從媒體報道看,警方的取證工作似乎還存在失誤。21日下午,鄧女的兩位代理律師向媒體披露:案發當天鄧女的內衣內褲未被警方提取,當律師意識到這些證物的重要價值時,距案發已有11天。在律師的強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關部門人員的見證下,當地警方才提取了有關物證。遺憾的是,除了胸罩,其餘四件衣物均已在提取前被鄧母清洗。

  我們尚不知曉這些重要證物的證明力是否喪失,以及對此案的最終處理將產生何種後果。但鄧玉嬌案的這一細節提醒偵查機關,摒斥單純的打擊犯罪思維,增強公民權利保障觀念,已是重中之重。若警方在鄧女自首後的第一時間,就提醒她有聘請律師權,或通知當地法律援助部門指派律師及時介入,上述遺憾也許就不會發生,鄧玉嬌案的公正解決也會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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