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31日電/針對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因涉嫌觸犯貪污罪遭到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民進黨今日表示,黨廉政委員會在28日時,與會委員認定有罪部分並未構成違反廉政行為,但是違法收受政治獻金部分,將予以停權6個月的處份。
今日新聞報道,民進黨表示,基於保障人權考量,認為共同被告、尤其是屬於證人保護法之共同被告,其證詞不得為唯一證據,須有足以令人確信其供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俾能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但是南投地方法院針對高案判決就補強部分,並未有具體之補強證據。
民進黨說,共同被告索取款項,高志鵬是事後才知情,“若其事先知悉,豈有高委員收取款項遠少於其共同被告助理之理,此顯然違反社會常情”。
民進黨也說,高案涉及國有財產之承租及承購,承租部分是“國有財產局”依法核准締約租賃,且沒有任何該局公務人員因此遭受懲處或追訴,自然沒有違法問題;至於承購部分,“國有財產局”未依法核准承購,則高委員接受選民請託的關切行為,不僅未收取任何對價,更無使“國家財產”蒙受損失,這顯然不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處罰範疇。
民進黨表示,高志鵬參與黨內第七屆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黨內初選,並不是政治獻金法第5條所定之擬參選人,依法自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因此認為高志鵬的行為構成違反廉政條例第2條第4款之規定,應予停權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