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8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針對陳水扁所涉貪污案件是否要繼續羈押做出裁定,合議庭認為,扁案在“國務機要費”部份,相關案情因為交互詰問中所聲的疑點,還必須等待相關單位函覆資料,同時其他案件案情複雜,認為以陳水扁的涉案情形,仍然符合羈押條件,因此裁定“陳水扁羈押期間,自2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合議庭認為,考量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經費案部分,業經依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聲請,調閱使用國務機要經費之相關單據、帳冊、他案卷證等資料,並就聲請傳喚之證人部分,完成交互詰問之調查程序,惟因於交互詰問中所生疑點,尚需相關單位函覆資料,以供確認。
合議庭也認為,陳水扁所涉其他關於龍潭購地、陳敏薰交付賄賂、洗錢等案,案情複雜,卷證浩繁,均待調查並於審判程序時由當事人進行辯論,以利形成心證,因此認定陳水扁目前涉案之情形,仍符合上開羈押之要件及必要性,陳水扁羈押之原因,並未因上開程序之進行而有所改變。
合議庭認為,高等法院在2月5日訊問陳水扁時,陳水扁雖當庭表示絕無逃亡之可能,願接受任何代替羈押的強制處分,請求停止羈押等,不過高等法院認為扁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亦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其羈押必要性猶存,被告停止羈押之請求,自難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