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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紀律條令6月生效 實施逼供可被開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06 09:41:07  


  中評社北京5月6日電/經國務院批准,由監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聯合公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將於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並與現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配套銜接。 

  設定76種違法違紀 

  新京報報道,《紀律條令》共3章31條,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 

  三部委負責人昨日在對條令進行解讀時表示,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所創新,之所以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是因為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於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問題80%以上發生在執法過程中,公安執法的業務主管部門在上級公安機關,因此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對下級違法違紀案件直接調查的權限,無論是在辦案力度、辦案效率方面,都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優勢,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五種行為一律開除 

  條令在處分幅度上也體現出剛性,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這些行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條令第十一條專門針對刑訊逼供,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也給予開除處分。 

  條令摘要 

  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 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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