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趙作海案︰權力干預司法的惡之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3 17:30:24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金羊網刊登署名馬而立的評論文章說,從趙作海一案感覺到的是,全民普法在一些地方實施中,注重了全“民”即老百姓有能力或可能的違法預防,比如婚姻法、治安法、稅法等的宣傳貫徹,而忽視了官員違憲、違法干預司法獨立辦案的嚴厲查處,使得這個根本大法由於缺少違法案例的警示而被高高擱置。

文章如下:

  從現在看,趙作海案中並不是沒有明白人,而是明白人說了不算,最終也成了不明白人。據《新京報》11日報道,此案從1999年8月報送商丘市檢察院起訴處審查,到2002年10月最終受理此案,期間,檢方數次退卷要求補充偵查,最後一次稱如果尸源問題解決不了,不再受理此案。可在商丘市政法委專題研究會上,結論是案件具備起訴條件。就這樣,一次專題研究會拉開一起冤案的司法程序大幕。

  可以說,在這宗案件上,權力又一次大於法律,不同的是,此次權大於法,不是某個權勢人物出場發話,而是以專題研究會的形式,以“集體研究”結論干預司法獨立辦案。

  召開此次專題研究會的緣由是,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該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公安“告”了檢察院一狀,我移送你不批,那就讓政法委主持“公道”。從常識和常理看,檢察院不可能不陳述自己的理由,一方面為了堅守法律和正義,維護公民權益;一方面為了說明自己不起訴是堅持依法辦案底線,不是包庇犯罪,至少不是同公安對著干。然而,司法權如果不能獨立行使,司法機構未必能為自己討個公道,遑論他人的公道。如果,上級領導有傾向性意見,定了“調子”,原本有著制衡、監督關係的公檢法機關,就成為一台意見統一、目標專一的機器。

  商丘市政法委這次專題研究會是否預設了“調子,我不敢妄加猜測,但此次會議最大的問題是,以“集體研究”的形式為案件做結論,涉嫌粗暴干涉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使得在沒有增加新的證據,重大疑點沒有弄清的情況下,商丘檢察院屈服于權力進行違法辦案。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此案與湖北佘祥林案有著太多“異曲同工”之處,其中,形成錯案至少有三處,一是同樣的刑訊逼供;一是同樣有著自感證據不足、不敢處以極刑之虞,但不判不行;一是同樣有著權力干預司法之痕跡︰1995年1月,湖北省高院對佘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荊州地區中院重審。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荊門市中院、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法院、檢察院等六部門召開“協調會”決定,由京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荊門市中院維持原判,繞過了湖北省高院。(《中國新聞周刊》2005年4月22日)

  權大還是法大自憲法公布那天起就已經不是個問題,所謂“爭論”,其實是人們對權大於法的不解、不服、不滿、不甘而發出的質問和吶喊。《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這個問題從“一五”到“五五”,全民普法已經25年,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究其原因,我感覺到的是,全民普法在一些地方實施中,注重了全“民”即老百姓有能力或可能的違法預防,比如婚姻法、治安法、稅法等的宣傳貫徹,而忽視了官員違憲、違法干預司法獨立辦案的嚴厲查處,使得這個根本大法由於缺少違法案例的警示而被高高擱置。已經違反《憲法》或法律還自以為是正義,上述“專題研究會”、“協調會”為案件定調子,定刑期和審判路徑,干預司法辦案的惡果就充分說明了問題。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