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9日電/陳水扁被控於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教唆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做不實陳述。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教唆偽證罪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報道,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涉嫌在檢察官傳訊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陳水扁官邸商議,並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陳水扁太太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9年9月間扁案判決後,告發陳水扁等人涉及教唆偽證罪。台北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依教唆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另將林德訓涉偽證案部分併案給高院審理,已被“最高法院”依偽證罪判刑2個月定讞。馬永成因為是同案被告,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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