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9日電/人民日報消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案作出二審判決: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同時對朱少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151.4875萬元(已減去退還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贓款3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以“打招呼”名義權力尋租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先後擔任湘潭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和湘潭市副市長。根據調查發現,他利用手中的職權便利,為房產開發公司“打招呼”、“協調關係”,為一些尋求提拔的個人“開綠燈”、“助力一把”,從中獲取高額“回報”。
齊某原是湘潭縣規劃局停薪留職幹部,其所在的南海公司在承接項目等方面都得到了朱少中的“關照”。為此,齊某先後9次行賄朱少中,共計人民幣49.6萬元、美元2萬元。
2006年至2008年,湘潭縣錦石鄉原副鄉長羅某在調任湘潭縣政府協調辦主任一事中得到朱少中的幫助,先後3次總共給朱少中送了11萬元。
受賄大都是在節日期間
“2006年至2008年連續3年的春節期間,齊某都到被告人朱少中家,以拜年的名義,每次送給朱少中夫婦1萬元,共計3萬元。”“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朱少中在其辦公室收受李某送的美金1萬元。”
辦案人員說,朱少中案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其受賄時間大都是節日期間,是一名典型的跌倒在“節日人情”上的官員。
記者查看二審判決書發現,在14項受賄記錄中,“春節”、“中秋”、“端午”等成為高頻詞匯,大概有46次是節日前後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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