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9日電/繼去年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曝出“已悄悄冷凍9顆卵子以備將來不時之需”後,近日,徐靜蕾接受採訪時也談論到了冷凍卵子的話題,在她看來,冷凍起自己的卵子,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後悔藥”。“凍卵生子”一度成為市民熱議的話題。昨日,江蘇省司法廳官方微信“江蘇司法行政在線”,結合江蘇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對老徐凍卵背後的三大法律問題,逐一進行了分析。記者走訪南京醫院發現,其實南京醫院也有“冷凍卵子”業務,一次手術費用約3000元。
省司法廳解讀“凍卵”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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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卵,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嗎?
省司法廳: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冷凍卵子的法律地位和性質作出明確規定。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梁慧星教授《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的表述,應該可以成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統一”依據。
省司法廳官微認為,冷凍胚胎與諸如器官、血液、組織、精子、卵子等物質還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前者具備發育為生命的潛能,這也是倫理學家強烈主張胚胎屬於人格體的根本原因,而後者在符合人類生殖倫理的條件下無論如何不能單獨培育為人的生命,故而將其納入物的民法調整範疇以滿足社會需要,並不違背相關倫理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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