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1日電/職工要求單位發放各類津貼補貼,有沒有法律依據?
餐補、車補、房補、供暖補貼……發多發少怎麼算?
因為津貼和單位爭議,職工如何保存證據並維權?
法律小貼士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有種羨慕叫“別人家的餐補”,有種嫉妒是“別人家的交通補”,有種恨是“別人家的房補”。在不同的單位,職工之間的補貼收入相差懸殊,說起一些補貼高的企事業單位,直讓那些補貼少或根本沒有補貼單位的職工“羨慕嫉妒恨”。
《工人日報》記者日前採訪發現,影響職工錢袋子的不僅有我們通常所說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各種補貼和津貼。在不同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補貼相差懸殊。而津貼更是如此,有的用人單位職工可以足額領到津貼,有的用人單位職工卻拿不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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