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馮小剛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裡,主人公李雪蓮因“小事”執拗維權被許多人視作秋菊式奇葩;在現實中,廣西南寧的謝先生也因太較真而被看成“奇葩”——因為吃了多天的旺旺雪餅後運氣沒變旺,他認為其廣告詞“天天吃旺旺,運氣會旺哦”涉嫌虛假廣告,寫信向執法部門舉報。
但這事還有下半段:他的“投訴舉報函”被意外傳到了網上,信函落款處他的姓名、電話等個人隱私都被曝光,一夜之間他成了“網紅”,也遭到很多陌生號碼騷擾。
本該被執法或執紀部門嚴加保密的公民舉報信遭到洩露,這本是個挺嚴重的問題。可在這次事件中,因為被洩露的舉報信息看著挺“喜感”,洩露舉報人信息的嚴重性,似乎也消解在“很傻很天真”的漫天口水中。
但無論如何,當事人有舉報的權利,其舉報信也有受法律保護不被洩露的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最高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以及《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都有明確,接受舉報的機構要注重保護舉報人隱私。
舉報信外洩,會挫傷舉報人的積極性,也嚴重損害了職能部門的公信力,甚至給舉報者招來被報複、遭人肉之禍。該事件中,謝先生固然未遭報複,可也成了被騷擾對象。
可現實裡,舉報信被洩露,甚至“秦香蓮”的舉報信落到“陳世美”手上的情形頻現。前不久就有媒體曝光,鄭州消費者趙正軍舉報某企業違規,結果被該企業起訴,舉報信則成為其呈堂證供,趙正軍為此也將鄭州食藥監部門告上法庭。在此背景下,激活“洩露舉報人信息要擔責”的法條,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