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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罰看遠光燈:初衷很好,但法律依據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4 11:28:36


  近日,深圳交警嚴厲治理“亂開遠光燈”,除了依法作出處罰和扣分之外,還要求司機坐在“綠椅子”上看遠光燈一分鐘。有人為這種“酸爽”的處罰點贊,高呼“過癮”“早就該這麼做了”。

  雖然亂開遠光燈的交通違法行為非常危險,讓很多人深惡痛絕,但治理違法行為還是應該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做出處理。

  那麼,法律規定是怎麼處罰濫用遠光燈的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深圳違規使用遠光燈的法定處罰就是:罰款300元,并記1分。這就是法律,法律就不應該隨意突破,不應該“法外施刑”。

  而這次深圳交警在前述的法定處罰之外,另外增加了“看遠光燈一分鐘”。這種處罰顯然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深圳交警沒有權力在法律之外創設新的處罰內容和手段。

  目前,檢察日報的新媒體端發表文章,隔空喊話深圳交警:“違法了”。而且讓公民在近距離盯著汽車遠光燈看一分鐘,有誘發眼底的病理傷害的危險,特別對一些光敏感的人群來說。警方有沒有考慮到這種嚴重後果?那些送上廉價叫好聲的圍觀者,想沒想到可能的人身傷害問題?公權的行使當有審慎之心,不能圖一時的爽快、便捷,否則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埋下更多的社會矛盾。

  還是那句話,“有權不能任性”。法律沒有授權警方做出這樣的處罰,那麼警方就不能做,不該做。對於政府機關來說,“法無授權”就是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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