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對這部法律進行修訂,體現了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實,有利於提升人民警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也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更好維護公平正義。
擬對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規定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