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3日公布範冰冰案情況,範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開出巨額罰單的處罰依據是什麼?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此案對文藝影視界有何教育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和文藝影視界人士。
處罰金額體現寬嚴相濟
記者了解到,範冰冰案是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稅務部門對範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行為開出的4倍罰款達到2.4億元。
法學專家和文藝界人士認為,稅務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有利於維護我國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於促進影視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因此稅務部門對於範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樊勇認為,稅務部門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
未被追究刑責符合《刑法》規定
為何對範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社會公衆普遍關心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