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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效應 學法界:財產來源不明罪沒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7 17:55:59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舉行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法公聽會。(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7月17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陳歐珀下午舉行相關修法公聽會,認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恐讓更多公務員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出席的法界、學界代表也指出,這項修法只能有預警作用,一點實際制裁效用都沒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之一條修正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去年修法至今,沒有任何一名公務員因此罪被判刑。

  林益世事件發生後,“法務部”廉政署被認為毫無作為,出席的廉政署值行調查科科長孔憲台在場尷尬沒有主動發言,被“立委”要求說明時,他也只說,廉政署成立1年來,並非無建樹,之後他們會更加努力。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直言,這項修法有兩個目的,第一是預警作用,避免公務員進一步貪污,第二是貪污對價性很難證明,因此若無法有貪污罪證,就以財產不明罪判刑。

  吳景欽批評說,不管立法前還是後,該法在還沒確認立法目的,就胡亂修法,“一點作用都沒有”,加上公務員範圍限縮,以林益世事件來看,公營事業政府持股若沒有超過50%就不算官股,那公司底下採購員也就不算公務員。

  吳景欽也說,當察覺公務員合法收入和財產申報不相襯時,又是要由誰來說明?現在的狀況都是犯了更大的罪,才由檢察官要求說明,而檢察官追查收賄是重罪,隨便都七年刑期以上,檢調怎麼可能放掉重罪去查輕罪?

  吳景欽認為,林益世事件可能也無法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檢察官調查後如果沒有貪污對價關係,收賄罪不能成立,雖算不上是正當的錢,但法院也認定不是非法的錢;但如果有貪污對價關係,就會以收賄罪定罪,以一罪不二罰的原則,這個法怎麼修都沒有用。
  
  吳景欽也說,要求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的對像有問題,不應放在檢察官,既然廉政署已經成立,應由廉政署來進行說明。

  有10年法官背景的律師陳姵君表示,現行法令以及實際判決來看,公務員然已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公營事業採購人員到底算不算公務員?這需要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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