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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移民門檻太低不利澳門長期穩定

http://www.CRNTT.com   2008-12-11 11:23:44  


 
  另外,“置業移民”政策也抵觸了“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違反了內地的出入境管理政策。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這一條文規定了內地居民前往澳門定居控制辦法是採取“定額”審批的原則。“定額”由公安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商定。實行全年平均控制一定數量的人員前往港澳定居的辦法,對控制港澳人口的增長,對港澳居民生活的不斷提高,住房、就業、福利、交通等社會問題的逐步改善,是有利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保持港澳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第七條,對內地居民到港澳定居的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包括: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的;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定居的。而“置業移民”政策,則顯然是與上述法律制度及政策規定有抵觸的。 

  另外,“置業移民”政策中的“第三地”規定,使到不少人違反中國的出入境政策,在到外國購買了居留證後,冒充外國“華人華僑”來澳辦理“置業移民”手續。其中一些國家,如岡比亞等,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甚至是台灣當局的“邦交國”。就此,整個“置業移民”的操作,又涉及到“買賣護照”及“偽造文件”等問題。尤其是後者,坊間曾傳說,發生了不少“假樓宇交易”的情況。嚴格來說,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在澳門,這都是刑事犯罪行為。 

   因此,特區政府順應民意,中止“置業移民”政策,是正確的。當然,“置業移民”政策也並非“十惡不赦”。關鍵是必須提高“準入門檻”,比如三百萬至五百萬元以上。一方面可幫助消化屬於“國際市場”的豪宅,另一方面又不致影響本地工薪階層適用的中下價樓宇的價位。另外,也須與中央協商,取得中央的諒解和支持,同意直接發出指標外的“單程證”,這就可免掉“第三地”的環節。同樣,目前仍在實施的“專業移民”政策,也應如此。至於地產商的“生計”問題,特首何厚鏵已宣佈了“四厘津貼”和“首期津貼”的措施,地產商和工薪階層“雙嬴”。地產商不要再發“暴利夢”了,因為這是建築在多數市民生活素質受損之上的,有欠社會道德。 
 
  (來源:新華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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