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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再調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9:28:17  


 
  第二類是耿金平等10人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正是他們將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張玉軍們生産的“蛋白粉”)添加到原牛奶中幷銷售到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處,在法庭上,他們被指控的罪名异議也最少,檢方要求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按照“毒奶粉”銷售數量的龐大和造成的巨大傷害,這10個原本名不見經傳的小生意人,成了系列案中最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類是三鹿企業的單位犯罪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個人犯罪,這也是目前公衆最爲關注,也最具爭議的部分。在法庭上,田文華的個人辯護律師梁子侃爲其做了無罪辯護,他認爲,根據公訴機關已提交的所有證據,顯然尚不足以證明“三鹿企業”或田文華等被告人已構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應該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梁子侃的辯護意見中,被認爲最爲有力的一點是:至今也沒有權威機構作出鑒定結論,認定衆多兒童出現泌尿系統結石,甚至死亡,是因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爲所發生時間段,“三聚氰胺”幷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對奶製品必須檢測的名單中,也沒有此項檢測標準,此項標準遲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臺。

  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這幾乎是整個奶粉行業熟知的潜規則,在後來的檢測中,幾乎所有國內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測出含有三聚氰胺。30萬受害者,如此龐大的數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這確實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取證任務,事實上,三鹿是爲整個行業的潜規則承擔罪責,而田文華則更像是爲整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犧牲。

  也正是熟知取證的難度,檢方幷沒有用原來逮捕田文華時的罪名提起訴訟,將原來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變更爲更加寬泛和平常的“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二者最要緊的區別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後者最高無期。這也意味著作爲單位犯罪主要負責人的田文華,至少可以免于一死。

  著名刑法專家、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教授認爲:“田文華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爲食品添加劑的情况下,仍决定繼續生産含有此物質的奶粉,故意在産品中摻雜、摻假,按照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起訴,應該沒有問題。但是,三聚氰胺本身的化學性質是無毒或者微毒,如果不與三聚氰酸相結合就不能對人體健康産生危害,所以幾乎所有國家以前都沒有制定其在食品中最低含量的標準;如果對相關案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認定很難。”

    政府的責任

  到2008年12月31日止,20名被告一一接受了審判,但是,既然被檢方稱爲系列案的第一批,是不是還會有第二批案件,還有什麽人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伴隨著第一次開庭,質疑就一直都沒有中斷,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案件中,爲什麽沒有一個政府監管部門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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