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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宣判後的問號

http://www.CRNTT.com   2009-01-23 09:29:16  


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等人受審。
  中評社北京1月23日訊/湖北《長江日報》今天載文“三鹿案宣判後的問號”指出,22日三鹿問題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等人雖被判刑,卻沒有一個官員因此而獲罪,三鹿事件的嚴重性與影響度衆所周知,為什麼竟沒有一個官員因此而承擔刑責?文章如下: 

   22日下午,三鹿問題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被判無期,張玉軍、耿金平被判死刑,高俊傑被判死緩,張彥章、薛建忠被判無期。另有多人被判有期徒刑。 

  新聞中專門配發了三鹿衆案犯特寫圖集和表格,長長一排名單中有犯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有犯下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有犯下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可唯獨沒有犯下瀆職罪的公務員。三鹿問題奶粉系列刑事案件涉及奶業從采奶、賣奶到生產、加工、銷售的全過程,難道就沒有一個官員因此而獲罪?這到底是官員在三鹿事件中沒有一人涉嫌犯罪,還是要另案起訴?這是三鹿系列案的一種慶幸還是缺憾? 

  三鹿案件暴露出整個牛奶產業鏈中的千瘡百孔——不計成本的奶源爭奪;企業和“奶霸”的“握手言歡”,質量把關的形同虛設,這一切都折射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檢查、發牌、免檢和注册等方面的監管缺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高檢院對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准重新作了修訂,其中對玩忽職守案增加了:“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應予立案的規定。2006年2月河南台前縣發生35名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台前縣衛生局衛生監督辦公室主任鄭光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就是依照上述法律和相關解釋而定罪量刑的。三鹿事件的嚴重性與影響度衆所周知,為什麼竟沒有一個官員因此而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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