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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改啓示:農會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縱觀臺灣的三次土改,第一階段的土地産權分配非常成功;第二階段,在土地私有的現狀下,因爲農民不願主動出售其狹小的耕地,擴大土地規模的目標沒有實現,1990年與1955年相比,耕種0.5公頃耕地以下的農戶占總農戶的比例反從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種2~3公頃土地的農戶則從7.8%减到4.3%;第三階段,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某種程度上爲黑金政治打開大門。一些財團與民意代表結合,很多先買下農地,再去影響地方政府或議會,變更土地使用,這是黑金政治最典型的手段。大家都把農地當房地産來做,結果農産品都要從國外進口了。

  在筆者看來,臺灣土改的重要經驗教訓在于:

  土地産權的不同形式不是農業生産發展的絕對决定因素,關鍵要看是否有利于農業生産的發展。在臺北最高的世貿中心附近的黃金地段,有一塊號稱臺北最貴的農田,主人不賣這塊農田,每天在地裏種菜,旁邊是現代化的高樓大厦。臺北政府不能只給幾千塊錢就强行拆遷,但歸根到底,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或公有只是提高農業生産力的衆多手段之一,公有産權容易滋生短期行爲,但私有土地制度也會造成土地規模狹小和土地投機的盛行。

  另外,規範産權的變遷,需要真正的法治,需要實行憲政,土地私有權要在政治權利的保護下才能真正實現。在臺灣,法律規定了結社自由與農民成立農會的權利。因此有强大的農會組織,99%的農戶都加入了農會,農會機構完善、自治性强,實行的是民主選舉和管理,總幹事由理事會聘任。農會以農民爲主體,强調農民素質的提高和技能的增强,還包括農民政治地位和權益的保護等。

  臺灣地區的農會是組織農民的核心,同時也是政府實施農村、農業政策的重要助手,在協調、溝通政府和農民的關係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接受政府的委托,宣傳推廣政府的政策計劃,辦理各項教育和生産培訓,及時收集建議與意見,向政府反映農民的願望爲政府决策作參考;同時經常進行農民間的調解、溝通,以减少相互間的分歧與誤會,增進組織的團結和理解。

  如果沒有臺灣的農會,臺灣農民的地位不會像今天這般重要,農民的權利不會和社會其他階層那樣平等。正是因爲臺灣的農會制度,鞏固了臺灣的土改成果,打造了臺灣特色的現代化“小農”農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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