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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或勒索? 吳淑珍抖獻金自爆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2-20 06:01:40  


吳淑珍自爆廿家企業曾向扁家提供十三億獻金,只會使扁家官司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
  中評社北京2月20日訊/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捐贈或勒索? 吳淑珍抖獻金自爆違法”,社論說,吳淑珍在陳報狀中自爆廿家企業曾向扁家提供十三億獻金,但扁家所稱的“獻金”幾無一文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要件;今後名單爆得愈多,只會使扁家官司的規模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全文如下: 
 
  吳淑珍在陳報狀中自爆廿家企業曾向扁家提供十三億獻金之內情,目的是在干擾檢方偵辦步調,並以不惜“與汝偕亡”的手段威脅其中若干企業家。然而,吳淑珍選擇性的爆料,除暴露扁家“藍綠通吃”的醜惡吃相,更使其以“政治獻金”來遮掩貪瀆行徑的手法全盤敗露。

  吳淑珍手中掌握的“名單”,極可能不止逾百;她如今抖出這一份藍綠知名企業家的名單,其作用只是在魚目混珠,將真真假假的不同聚斂模式混為一個“大水庫”,讓檢方虛實莫辨。

  把一切不法所得說成“政治獻金”,是陳水扁家族在所有弊案中一貫的遁詞,企圖藉此逃脫貪汙瀆職之重罪。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能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僅限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即,陳水扁若以“總統”身分收受的金錢,不管雙方如何自辯,都不能算是“政治獻金”;倘金額逾越情理,即涉利用職務收受賄賂的重嫌。

  扁家所收金錢,根本不可能被視為“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明白規定:一,個人向政黨捐款不得超過卅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二,企業對政黨捐款不得超過三百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三,必須開立專戶向“監察院”登記,以接受監督和規範;四,金額在十萬以上時須以匯款或支票交付,不得致送現金。五,如果不該收受政治獻金者非法收受,除沒收全部獻金,還要處以同額或雙倍罰鍰。也就是說,即使認定扁家只是違反“政治獻金法”;每收一億,法院就要沒收一億,再罰一億或二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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