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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無權為違法排污企業保密

http://www.CRNTT.com   2009-04-22 11:11:40  


 
  享有知情權的公民和媒體在環保部門面前“碰壁”,再一次說明雖然許多權利是天賦或法定的,但實現和維護這些權利的道路卻是不平坦的。在我國,信息公開對政府而言乃“新生事物”,盡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前經過了近一年的准備,但重權力、輕權利、民不可使知之等傳統觀念的影響依然存在,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即使面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規,執行起來也要打些折扣。對於一些政府部門在執法層面以恣意權力抗衡公民法定權利的問題,解決之道中外概莫能外,即除了加強政府自身約束,必須通過引入外力的幹預,達到控制權力、保障權利的目的,這方面的制度通道急需打通,否則極有可能稀釋公衆來之不易的法定權利。 

  當然,環保部門關於執法信息屬於“保密”範疇,不能公開的說法,從另外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盡管在很大程度上開創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新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20年前制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改的國家保密法的限制,突出表現在該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政府公開信息前要依照國家保密法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而國家保密法中卻根本未涉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更別說審查的標准、程序和責任等可操作性較強的制度設計。從這個意義上說,嚴重滯後的國家保密法在某種程度上有意或無意地充當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攔路虎”,成為了有關政府部門不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保護傘”,必須盡快予以修正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的種種跡象表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盡管僅一年,但其已迅速走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星星之火”已逐步呈現出“燎原之勢”。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們的許多政府機關在角色定位上似乎還沒有走出過去“依賴秘密而生”的陰影,對公開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抵觸情緒,即使對於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往往也不願更不想公開,寧願選擇被動地迎接公衆和媒體的“輿論風暴”。在此,有必要再次提醒負有信息公開職責的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沒有“回頭路”可走,對於應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積極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這不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良性互動關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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