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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企業混亂 八大治理建言

http://www.CRNTT.com   2009-07-17 09:52:40  


 
                     貳、建議 

  面對如此金融亂象,不是沒有相關配套措施,就是缺乏理論依據,政府政治力又過份操盤的行徑,造成金融機構體質益形惡化,喪失競爭力更損及投資人利益。為建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環境與法治、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筆者希望透過整理名家觀點,提出建言,作為周延相關法規與保護投資人權益之參考。 

  本文認為修法重點應包括金融法規的整合、消除金融監管漏洞、減少市場骨牌崩塌風險以及加強投資人和消費者的保護。筆者整理相關資料,提出建言如下。 

  一、盡速整合金融法規,加強投資人保護 

  就金融服務業而言,現行銀行、保險、證券等法令部份有管理不一致與衝突性之情事,另外,金融跨業行銷時代來臨後,新金融商品日新月異、總類繁多,令投資人眼花撩亂。 

  主管機關正研議制訂“金融服務法”,規劃採取階段性、漸進式立法方式,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法律規定不一致的事項予以整合。“金融服務法”草案為金融法律基本法(共46條),其著重在整合金融監理法規(原則)和加強保障客戶權益等“防弊”的措施,但金融業各界在經過討論草案二年後仍無法取得共識。因此,建議“金管會”邀集各金融機構代表與專家學者,共同參與“金融服務法”修正草案,盡速取得共識,提交政府作為立法參考,並送請“立法院”以早日審議通過;確保金融法令的一致性與加強保護投資人,提升“國家”整體金融競爭力。 

  二、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整合 

  落實金融機構設立獨立董事,且全體董監事持股比例應可研擬提高規定,對於董監事或持股超過10%以上的大股東,其持股質押比率明定辦法予以限制。對於委託書的徵求也應加強規範與限制。另可引用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要求所有金控公司須設審計委員會。金控母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應定期與子公司、從屬公司的內稽人員、查帳會計師、財會主管開會溝通,進行審查作業,了解整體金控的內部控制與財務報表品質。 

  特別是採取事業群組織的金控,母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與子公司獨立董事,應建立子公司與各事業群風險的計算與管控機制。秉持正確、及時、公平揭露之原則,建立完備之資訊揭露制度,提供各項有關營運、財務、董事會、股東會之資訊於公司網站及證期會公開資訊網路申報系統,以確保資訊的透明度。 

  三、修正銀行法,強化預警機制並啟動退場機制 

  修正銀行法的現行規定,強化立即糾正措施,銀行資本適足率應加強分級管理,除資本適足率逾8%,盈餘分配可不受規範外,低於8%者,將採立即糾正措施,限制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或限制業務,資本適足率降至2%或銀行淨值佔資產總額比率低於2%,立即啟動退場機制,將於九十日內派員接管。同時應加強對“金管會”職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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