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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罪未審結 陳水扁又犯外患罪

http://www.CRNTT.com   2009-10-15 12:10:24  


蝨子多了不癢,阿扁吃官司已經是家常便飯。
  中評社香港10月15日訊/《新華澳報》今天登出富權的文章“陳水扁涉貪諸罪未審結又犯外患罪”,文章內容如下: 

  日前本欄以《特偵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為題分析認為,特偵組雖然在陳水所涉的“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件中屢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顧此失彼”之嫌。那就是,特偵組至今尚未就陳水扁所涉的其他領域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其一是陳水扁公然聲稱自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前總統”,及聲稱自己在位時是在為美國政府工作,接受美國在台協會的指揮,因而要求由美國軍法庭來審訊他,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二是陳水扁在高等法院合議庭召開羈押庭時,竟然泄露了“總統府”、“國防部”之間供“總統”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泄漏交付國防機密罪”。這兩項罪名的侵害法益都是“國家”和社會,屬於公訴罪,特偵組是有權在沒有任何人按鈴控告之下,就可主動自行進行偵查並予以起訴的。 

  而據來自台北的最新消息,不但是檢方正在行動,而且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已到台北高等法院檢署按鈴控告陳水扁“外患罪”。也就是說,告發陳水扁“外患罪”,是公訴、自訴同時進行。前者,“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最高法院”檢察署將會審查陳水扁是否已觸犯“外患罪”。而後者,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和首席副書記長林鴻池、副書記長鄭汝芬等人,昨日上午赴“高檢署”,按鈴控告陳水扁涉及“外患罪”。呂學樟指出,陳水扁在“請願書”當中,將自己的“總統”任期定位為“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決策”,這已經涉及了“外患罪”。 

  國民黨“立委”除了希望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對陳水扁此一賣台行徑明確表態,還要求撤回一切卸任“元首”禮遇,並追回扁八年薪資所得。 

  “外患罪”是一個總罪名。在《中華民國刑法》的第二編“分則”中,第一章是“內亂罪”,第二章是“外患罪”。“外患罪”一共有十三個條文,即從第一百零三條到一百一十五條。而適用於陳水扁“請願書”的涉嫌犯罪事實的,是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喪失領域罪”,其條文內容是::“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末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睿智博士主編《法律百科全書‧刑法》所示,“通謀喪失領域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須為未受政府合法委任之人。二、犯罪行為:須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通謀即與人互相謀議,而不以雙方意思合致為必要,至由何方發議,是否有所議定,均所不問。外國包括敵國或未經承認之國家在內,外國政府派遣之人不以外國人為限。三、侵害法益:本國領域遭受損失之危害。四、犯罪意思:須有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之意圖。本罪之未遂犯、預備犯或陰謀犯均罰之。本罪亦為目的犯,只須有使我國領域屬於外國之意圖、而與外國或其派遣之人互通謀議時,即為既遂。不以我國領域已否屬於外國為區別既遂未遂之標準。 

  比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條文內容,陳水扁向美國上訴軍事法院遞交“請願書”,自稱曾是“美軍政府在台灣代理人”,“台灣是美國的領土”將自己的“總統”任期定位為“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這已經符合“外患罪”的要件,涉嫌觸及了“外患罪”。由於陳水扁已在此“請願書”上簽字,陳水扁想賴也賴不掉。而且,在程序上證據確鑿,在美國軍事上訴法院的網站上就可以找到,不象陳水扁所犯的貪賄各罪那樣錯綜複雜需要尋找證據,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審理過程將會相當簡單明快。 

  其實,陳水扁近來的言行除了是觸犯“外患罪”中的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喪失領域罪”之外,他竟然泄露了“總統府”、“國防部”之間供“總統”在緊急時撤離的“萬鈞計劃”部分內容,也已觸犯了“外患罪”中第一百零九條的“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洩露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謝睿智在《法律百科全書‧刑法》中指出,“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體:一切自然人。二、犯罪行為:須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的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行為,並經洩漏或交付與本國人民或外國人民。本罪為危險犯,一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犯罪即行成立。洩漏不必有交付行為,交付則必包括洩漏。又如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者,因其洩露或交付之對象為外國政府或其派遺之人,影響於“國家”安全者甚大,故重罰之。本罪之未遂犯、預備犯及陰謀犯均罰之。 

  由於“總統”掌握“國家名器”,在對內肩負統帥著陸海空軍、依法公佈法案、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尊崇身份,故“憲法”對“總統”第五十二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是把“內亂罪”、“外患罪”排除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外的,可見“外患罪”的極度嚴重性。由此,陳水扁似乎害怕了,連忙進行危機處理,昨日“扁辦”就正式發表“新聞稿”澄清“請願案”與“扁案”無關,呂秀蓮也暗指陳水扁可能未有看通英文文件就貿然簽字,是受了林志昇的“欺騙”。估計,倘法院正式受理該案,陳水扁就是以“受騙”作為攻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