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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委員會 讓ECFA更正常

http://www.CRNTT.com   2009-11-22 09:27:27  


談判的細緻化客觀上需要兩岸主管部門直接參與
  中評社台北11月22日訊/前“國安會”諮詢委員、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蔡宏明今天在《聯合報》登出文章“談判委員會 讓ECFA更正常”。作者認為:“兩岸ECFA,要用什麼名義簽署,‘經濟部’與‘陸委會’似乎不同調。對此爭議有必要參考兩岸金融MOU簽署模式,促進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正常化,進而使未來在ECFA架構下之官方往來與協商,更符合WTO精神。”文章內容如下:

  由於MOU之協商與研擬,都是由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依據實質需要,進行互動,除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討論以及後續執行外,也可省去透過兩岸兩會安排程序性、預備性磋商之時間,可以掌握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對ECFA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可望在第四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協商,預期第五次江陳會是簽署適當時機。顯示未來兩岸談判時間可能只有半年,要完成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之早期收穫計劃,以及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相當不容易,若非經過完善的談判規劃和部門分工,將難以達成“對台灣有利”的目標。

  因此,第四次江陳會之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ECFA協商之“政治意願與承諾”。至於實質協商,則應該由“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並由“農委會”、“金管會”、“交通部”等主管部門與大陸相對應之政府部門參與,依據協商議題直接談判。

  MOU簽署,以“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和“大陸方面”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分別落款,此一安排一方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對等原則”。

  參考MOU之“慣例”,因為ECFA是屬於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ECFA由台灣“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簽署,方“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

  更值得重視的是,若參考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規定,ECFA將設立“兩岸貿易談判委員會”繼續負責執行ECFA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劃,並針對各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部門與官員直接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