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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協商 成果評估

http://www.CRNTT.com   2010-04-14 11:38:02  


 
          3、早期收穫清單顧弱勢產業和中小企業

  就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而言,台方依據兩岸貿易狀況與產業分工,以及參酌業只建議,針對大陸對其他國家已降稅,但對台灣未降稅,且台灣重要出口產品項目提之清單,主要涵蓋石化、紡織(中、上游)、機械及汽車等產業之重要項目,希望透過早期收穫提早實現貿易利益,俾確保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之地位,並進一步拓展中國大陸內需市場。

  另就工業產品而言,已開放7,000餘項,尚有1,300餘項未開放。然而,不論已開放或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台灣仍均有部分屬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未來如開放或調降關稅,將可能對該等產業產生負面衝擊。

  對此,大陸願意在早收計劃中盡力不影響台灣的弱勢產業和中小企業。同時,希望在協商中,既要考慮兩岸經濟規模差異,也要兼顧雙方關注的某些產業競爭力的強弱,除了彰顯“兩岸特色”之訴求外,也正面回應台方照顧弱勢產業和中小企業利益之談判原則。

  4、原產地規則防止其他國家貨品迂迴轉運

  為了防止其他國家貨品迂迴轉運,利用之ECFA優惠待遇,雙方決定啟動原產地規則小組的協商工作,並就工作機制和商談時間表達成共識。

  基本上,原產地規則之內容根據GATT原產地規則協定,可概分為完全獲得產品及非完全獲得產品等2類,前者係指完全在同一“國家”生產或製造之產品,後者其生產涉及一國以上,應符合“實質轉型”之規定。

  依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完全生產貨物是針對農產、漁產及礦產類貨品,列舉10種領域內取得或生產之貨品;非完全生產貨物係採用“增值標準”的判定方法,亦稱“直接判定”,指該產品中原產於中國-東協自貿區的成分占其總價值的比例應超過40%,才能符合“實質轉型”之規定。

  因為目前台灣對進出口貨物的產地認定分別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針對實質轉型採HS6位稅則變更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作為認定標準。

  未來,兩岸將在ECFA條文中,規範“原產地規則小組”的工作機制和商談時間表,達成共識。至於,台方在未來洽簽之ECFA原產地規則,仍以我現行之原產地規則及已洽簽中南美洲5國FTA的經驗,並將參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及國際規範作適度調整。

  5、投資保障議題

  至於“投資保障”議題,因為自台灣開放企業至大陸經貿投資,多年來投資金額不斷增加,爭議事件頻傳,由於大陸人治色彩濃厚,台商多處於不利地位。因此,爭取列入“台商投資保護”,以建立公平的台商營運環境,為政府推動ECFA的重要原則。對此,依據兩岸ECFA第二次協商的共識,未來兩岸將參考“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作法,於ECFA中明訂“投資保障”議題的協商啟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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