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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十天“扁案”或將重佔台灣媒體版面

http://www.CRNTT.com   2010-10-07 08:39:52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立法院”通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刪去陳水扁的“卸任總統”禮遇金及辦公費用,及吳淑珍又不願支付“陳水扁辦公室”的辦公費用之下,“陳水扁辦公室”被迫遷出原本租金貴昂的寫字樓,遷往由友人廉租優惠的新寫字樓。而辦公室包括人員薪酬等的日常支出費用,只能以發行《蓬萊島雙周刊》及小額籌款方式,籌得二百多萬元作日後支應。但新辦公室的面積較小,在搬家時無法將陳水扁撤出“總統府”時私自打包帶走的幾十箱公文也搬到新辦事處。於是,新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陳淞山致函“總統府”,要求“總統府”將之領回;而“總統府”人員連同特偵組人員前往檢核時,發現並不止陳淞山函中所的二十多箱,而是五十八箱。但又不能核定哪些是陳水扁的私人物品,哪些是“國家文件”以至是“機密文件”,於是決定在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陳水扁的面前開箱,一一查檢。從昨日開始進行開箱核驗工作,但第一天就從已開封的十一個箱子中,查出一百八十四件文件是屬於“機密文件”。按此比例,五十八箱文件將會含有九百七十多件“機密文件”,在數量上算是十分巨大;至於其性質,由於涉及機密,不可能公佈,只能是說明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這三級的文件,各有多少。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罰則,“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陳水扁倘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對他的案情將是“雪上加霜”。面對這種情況,“陳水扁辦公室”曾聲明,這些文件是陳水扁為了日後寫回憶錄所用,且是由其機要秘書打包,陳水扁對其是否含有“國家機密”並不知情。但即使如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又規定,“因過去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既然特偵組已經查出確有“國家機密”文件,故無論陳水扁是故意犯或是過失犯,未來都可能要面對刑責。其實,即使這些文件並非是屬於“國家機密”,陳水扁在卸任時也不可隨便將之帶走。因為他在出任“總統”的八年期間,其所親手簽辦的公文都是屬於“國家”的,不能擅自將之帶走、毀壞,成為私人收藏的物品。

  但民進黨卻乘機揩油,謾罵特偵組是在對陳水扁進行“政治迫害”,並為國民黨的“五都”選情進行操弄。其實,如果不是“陳水扁辦公室”要搬家,陳淞山主動去函“總統府”,“總統府”再致函特偵組,“總統府”和特偵組還不知道有此回事。而陳淞山之所以會致函“總統府”,估計一來是為“公”,因為他也認知這些文件不可能全是陳水扁的私人物品,必須交還“總統府”;,二來是為“私”,既是要避免涉嫌犯下“知情不報”等罪名,也是要撇清自己與這些公文的關係。實際上,陳水扁在撤離“總統府”並帶走這些文件時,他尚任“考試院”公務員保訓委員會委員,並沒有在“總統府”上班。他的“重返扁巢”,是因為“陳水扁辦公室”的前主任劉導辭職,扁家才找回二十年前陳水扁任“立委”時的“國會辦公室”主任,當時在“考試院”的任期也已屆滿而未能再由民進黨推薦(其十二年前是由當時的民進黨主席許信良推薦),因而正好是在待業中的陳淞山。因而協助陳水扁私運文件的責任,他不會傻到由與此全無關係的自己來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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