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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雇凶錘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中評社北京10月13日訊/肖傳國雇凶錘擊方舟子、方玄昌案於10月10日宣判,肖傳國等5名被告人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其中肖傳國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對此結果,相關受害人均表示不滿,將請求檢察院抗訴。先不說判得輕還是重,這樣的判決,有兩點讓人不解:一是審判太快了,快得異乎尋常;二是這個尋釁滋事罪讓人摸不著頭腦。這起沸沸揚揚的案子如此落幕,只能說太有中國特色了。

  ※閃電開庭,既不尋常又有違法之嫌

  中國的司法一貫“磨蹭”,冷不丁快了一次還真不適應

  在我們的印象中,司法機關對於案件的審理久拖不決,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時有耳聞,例如1988年,河北邯鄲村民劉俊海和其堂叔劉印堂因受警方刑訊逼供,被迫承認是一起特大殺人縱火案的嫌犯。但由於證據不足無法定案,使得案件處理一拖再拖。“二劉”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直至2003年才被無罪釋放。對於像方舟子、方玄昌遭襲案如此“神速”的審理,倒不是經常有聞。

  當然“快”本身不是毛病

  當然,正如有專家所說“辦快案不是毛病”,因為“司法機關起訴案件、審理案件都有時限規定,不能超過最高時限,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最低時限”。所以,也不能僅僅根據“快偵快訴快審快判”,就先入為主來個“有罪推定”,認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

  問題是已經“快”到違法了

  真的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最低時限”嗎?事實上,的確很少,但不是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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