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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門”和解的可能與不可能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8:49:12  


  中評社北京12月23日訊/因為一句“我爸是李剛”,河北大學飆車案轟動全國。日前,該案受害者陳曉鳳一方的援助律師張凱透露,“李剛門”中的雙方已和解。一石激起千層浪,“李剛門”又一次引起公眾的強烈關注。針對這一說法,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21日表示,此案屬於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和解結案。依據法律規定,該案民事賠償部分可以雙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調解下達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還在審理中,李啟銘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那麼,“李剛門”被和解的可能到底有多大呢?

  ※“李剛門”的民事和解是可能的

  目前和解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據當地警方介紹,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啟銘的委托代理人與車禍受害人陳曉鳳的家人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這一協議已經如期履行完畢。這也就是張凱律師所說的和解。必須看到,這種和解只能是民事賠償問題的和解,而不涉及刑事問題的和解。所以,和解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這種和解也很常見,杭州“七十碼”案、成都孫偉銘醉駕案中都出現過民事和解這個詞語。最近的算是河南的郵政局長醉駕案,每位受害者的家屬得到26萬的賠償,並簽訂了協議,這也是一種民事和解。

  即使民事和解了,也不能撤訴或者庭外“和解”

  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是以“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批捕的,所以這是一起公訴案件。刑事公訴的著眼點並不僅僅限於對衝突個體的保護,同時還傾向於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維護,從而體現了一種維護社會安定的價值取向。因而公訴權是法律賦予公訴機關行使的一種專門權力,具有專屬性。所以,公訴是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提起公訴,而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情,在法官審定案件之前,任何人、任何機關不能就這一國家公訴案件進行庭外“和解”。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可以說,這三條李啟銘哪一條都不符合,所以檢方也沒有任何撤訴的可能。

  不過這樣的民事和解也可能存在問題

  根據此前的新聞報道,張凱律師說:“11月3日,他父親突然和我解除了合同,事後我得知他們受到了非常大的壓力,他們家里有公務員的領導找他們談話讓他們放棄。他們在保定的時候包括(受害人)陳曉鳳的爺爺,都過來做他們的工作,村支書也過來做他們的工作,讓他們放棄。後來他們迫於這種壓力,最後放棄,和李剛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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