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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該怎樣為行善的富人說話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但不同於別國之處在於:在我國, “棚戶居住權”是一種市民特權。這當然不是說市民比外來打工者住得更差,更不是說市民都住在棚戶裡而農民工反而住得好。而是說如果市民住在棚戶裡,你不能趕走他。而農民工就不行。我國號稱沒有貧民窟,其實從來就有棚戶區。住棚戶區的市民,除非給他們改善居住條件,是不能趕走的。而租住棚戶的打工族是可以無條件趕走的。市民的 “棚戶區改造”政府對居住者有安置與補償責任,但 “外來族”聚居區的 “城中村”或 “城鄉結合部”改造,政府只對本地戶籍房主 (他們通常已不住這裡)有責任——這當然也是進步。但那些數量往往十倍以上於房主的打工者租住戶都是被無條件驅逐的,更不用說那些 “違章”居住的打工者了。

  而如果連 “不被驅逐”的權利都沒有,他們能有要求改善的權利嗎?棚戶區的貧困市民可以申請廉租房,是以他們原來在棚戶區擁有 “不被驅逐權”為前提的。而那些可以被任意驅逐的人,不被 “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地暴打一頓就謝天謝地了,還敢提什麼要求?

  所以說,在我國不僅富人需要不受侵犯的消極權利,窮人也需要、甚至更需要這種權利。只有可以不受侵犯,才能進一步要求保障。在“欺貧”病與 “仇富”病同樣嚴重的中國,如果維護消極權利需要 “為……說話”,那麼 “為窮人說話”無論是與 “為富人說話”相比,還是與 “為窮人辦事”相比,至少是同樣重要的。

樹立 “群己權界”嚴禁以權謀富,尊重公平致富

  在社會的另一端,歷史上無論中國還是西方,專制時代對富人也有兩種典型的態度:一種是權錢結合的紅頂富人跋扈囂張、不可一世,一種是無權無勢的平民富戶成為權力刀俎下的魚肉。兩種態度看似相反,其實相成。在我國歷史上其典型表現就是權傾一時的“紅頂商人”桑弘羊、孔僅等同時也成為“抑商”、“滅商”的行家。

  而在專制制度下,這種 “抑商”往往以濟貧之名,行懲貧之實,與“舊濟貧法”相表裡。例如過去的法家 “秦制”就是既 “懲貧”又 “抑商”,無福利,更無自由。一方面“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對貧民比任何最 “右”的現代公民國家都狠,另一方面 “民富則淫”,要 “重租稅以困辱之”,對富民比任何最 “左”的民主國家都凶。統治者對百姓不承擔公共服務責任,卻仍然可以橫征暴斂以自肥。正如周其仁先生所說:要求國家加稅非常容易,統治者很願意聽,但是要求國家減稅,那就很困難。不過我想補充的是另外一種現象,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向國家問責也很困難,但是為國家推卸責任卻很容易。這樣形成的 “紅頂富人”不但像一般富人那樣容易恃富而驕,而且比一般富人更能仗勢欺人。於是這種環境下 “仇富”與 “欺貧”兩種弊病都愈演愈烈。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兩者都被淘汰。這裡的關鍵是憲政制度下的“群己權界”在 “權”與 “錢”之間竪起了屏障。一方面 “群域要民主”,使得私人不能專斷公權,亦即公權不能私用,權勢不能帶來財富;另一方面 “己域要自由”,使得公權不能入侵私域,亦即國家權力受到制約,因而權勢也不能剝奪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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