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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改革應遵循稅收公平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11-02-05 09:20:35  


 
  無論採取上述哪種方案,房地產稅試點開征的授權決定都應當是正式的,都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直接發布,不能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或試點地方的人大或政府來發布,後者只能就徵收管理中操作層面的問題予以細化。授權決定應當對房地產稅的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率、減免稅等作出原則性規定,不能採取空白授權的形式,將稅制要素的確定權完全交給地方,以利於房地產稅改革的統一性、公平性和穩妥性。

  房地產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必須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為此,我們建議無論是中央制定授權決定還是地方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都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公示法規草案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使房地產稅開征更加符合民意,改革方案更加科學、公平、透明和合理。

  科學確定房地產稅的稅制要素

  文章指出,房地產稅的開征不僅需要遵照法律程序,其稅制要素的設計也應當科學、公平和嚴密,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財富分配的功能,才能便於其徵收管理,提高征納雙方的遵從度,真正體現社會公平。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在起草房地產稅改革的相關法規中,應當全面、科學、規範地設計房地產稅各稅制要素。房地產稅是向房屋土地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是以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的靜態房地產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靜態財產稅,為體現課稅公平,應當對“存量”與“增量”房地產統一徵稅。由於目前對房地產的產權信息尚未完全掌握,房地產的評估力量有限,當前開征房地產稅也需要發揮其一定的抑制房地產投機的功能,徵稅對象宜限制在居住房地產總量的10%以內,主要是對別墅等高檔房屋、多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積超過一定標準的房地產徵收,應當明確規定一套住房或人均面積一定限額以下的房屋免稅。

  在稅率的確定上,目前應限制在1%以內。房地產評估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方法應當科學可行,要保證納稅人對評估決定的異議權和救濟權。

  房地產稅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在整個稅制改革的總體框架中予以定位。中國目前的法定稅負和實際稅負已經不低,而房地產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納稅人稅收負擔。為保持中國宏觀稅負的合理性,體現結構性減稅的要求,房地產稅改革需要統籌考慮相關稅種的改革,特別是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的整合和歸並,以進一步優化稅制。由於中國現行對房地產徵收的財產稅分別設置了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考慮到房地產作為不動產的統一性,在改革時應當將兩個稅種合併為統一的房地產稅。與此同時,應當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適當降低中低收入者工薪所得稅負擔,適當控制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規模,清理相關收費,以保證納稅人稅收負擔總體上不增加。

  房地產稅改革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對於推進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把好事辦好,當前在改革中尤其應當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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