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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適當處所 能關吳淑珍

http://www.CRNTT.com   2011-02-19 10:07:36  


 
  我相信,檢察官昨天把吳淑珍責付陳致中的裁定,並非完成了斟酌,而把陳致中當成是監護人,完成整個發監程序,而應該是暫時把吳淑珍責付給家人看管,再進入斟酌階段。

  那麼重點在於,檢察官該斟酌什麼?我認為,理論上,檢察官斟酌的是,如何在社會正義與吳淑珍人權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實務上,檢察官斟酌的應該是,我們台灣能有什麼資源、場所,讓他把吳淑珍送進去坐牢。

  現階段,吳淑珍是個貪贓枉法的罪犯,由檢察官依法發監,實現社會正義。無論從相關法律的法條或者立法意旨論,檢察官斟酌的首要考量,當然是實現社會及司法正義,然後有斟酌餘地,再考量吳淑珍的身體狀況。

  否則,檢察官萬一先考量吳淑珍的身體人權,讓吳淑珍長住自家豪宅,等於是告訴所有的人,做了再大的壞事,只要身體不好,就可不必坐牢,形成最負面、最惡劣的示範。

  我堅信,有能力、體力可以逛街、管不該管的事的吳淑珍,應該可以坐牢。問題只是,吳淑珍應該送到什麼樣的“適當處所”,以什麼樣的方式或形式坐牢,這就是檢方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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