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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麗萍反“同”錯在哪兒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09:09:41  


 
基督教反對但不仇視同性戀   
   
  聖經對同性戀態度存在不同詮釋

  對於同性戀的看法,不同宗教,甚至是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的態度都存在差異。基督教關於同性戀是否為罪惡的問題爭論已久,主流教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尤其是相對保守的天主教,反對立場更為激進;此外,也有少數教派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惡,2003年美國聖公會就曾任命公開表明同性戀身份的羅賓遜牧師為主教。 

  反對同性戀者,一般多引用聖經中《創世紀》《利未記》《羅馬書》等篇章作為論據,但由於聖經形成過程有許多人為因素介入,後世對其理解常存在混淆或衝突的說法。對聖經的不同詮釋——“釋經”,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場,後現代主義認為任何基督團體實際上都無權宣告自己掌握了唯一真理。 
   
  基督教徒無權審判他人,更倡導寬容與愛

  在基督教中,只有上帝才有判人有罪的審審權,其他人沒有,動輒裁判他人最終會受到末日審判。基督教徒只用上帝的教導來要求自己,卻不拿去裁判他人,見到他們認為的罪行,只會為他人禱告,不會濫加指責。

  在基督教的傳統觀念中,同性戀是罪,但這並不構成仇視同性戀者的理由,因為基督教更倡導的是寬容和愛,持的是“憎恨罪,但愛罪人”的立場。神學家斯托德說:“在同性戀者地內心深處,是無邊的孤寂感。他們和任何人一樣,渴求愛與被愛,也極盼得著生命意義與價值,並整全的人格。如果同性戀者在‘教會大家庭’也找不到上述種種,教會中人還有何顔面說什麼‘教會大家庭’呢? 

借宗教之名反同的可能性難以排除
   
   教義中不只同性戀有罪,“人生來便有罪”

  呂麗萍夫婦以宗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其實也存在偏頗之處。按基督教傳統教義看,同性戀有罪,但這裡的罪和日常語言系統中的“罪”並不是一回事。這種罪按照基督教的教義屬於原罪,“人生來便有罪”,每個人都是罪人,時時在犯罪,也都要因罪而受審判。不獨是同性戀,婚前性行為,離婚,再婚也都是罪。而如果嚴摳教義的話,聖經甚至認為奴隸制是合乎道德的,這在今天顯然無法成立。

  面對諸多“罪”,單單挑出同性戀來說事,很容易讓人認為她其實只是以宗教為借口來闡述她個人對於同性戀的反感。早在2007年,孫海英就曾經公開稱“同性戀就是犯罪!我有證據!”,這已經超過基督徒的同性戀觀,而有給人定罪之嫌。

  宗教因素影響並不根深蒂固,美國同性戀運動領袖也是基督徒

  事實上,在同性戀的觀念上,宗教因素的影響並非根深蒂固。2009年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天佑鮑比》中介紹到,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的著名鬥士Mary Griffith本是個虔誠的基督徒,對同性戀極為反感,以致同性戀兒子被逼走上絕路。兒子自殺以後她才開始反思,在廣泛接觸同性戀群體之後,她開始深刻反省自己對同性戀知識的缺乏和對聖經的誤讀,並最終成為洛杉磯同性戀運動中的領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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