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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全民初選”誤導市民

http://www.CRNTT.com   2011-12-14 08:59:48  


 
  第二種觀點認為,普選前後特首的提名程序是一樣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普選前特首的提名門檻為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有些人便以為普選後的特首提名也應當按照機構提名人數的八分之一來設計。

  第三種觀點是,反對派在2009年召開的所謂舞林大會上就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形成的所謂共識,其中要求任何界別的50名提名委員就可以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門檻為二十四分之一;同時只要取得10萬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也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香港特區現有的法律不允許政黨提名行政長官,八分之一的提名門檻和反對派的兩個提名方案要在普選時適用也缺乏法理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第四、六條的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以個人身份接受推舉委員的提名;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4條的規定,第二、三任行政長官由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2010年剛通過的2012年政改方案規定,2012年行政長官要由不少於一百五十名選委提名。但這些規定僅適用於普選前的行政長官選舉活動。

已有制度安排

  關於普選時行政長官的提名機制問題,香港基本法早已做好了制度安排。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200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按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組成。由此看來,不僅普選前香港政黨不能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普選之後也不能。普選後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將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而非政黨,而提名委員會則按選舉委員會原來的組成方式組建。

  提名委員會為何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來組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喬曉陽在2007年12月26日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給予了明確說明:一是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在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的共識,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二是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三是香港社會多數意見贊成這種參考方式,有利於在未來就行政長官的普選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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