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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擺不平的留學生強姦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0:42:15  


 
  前面已經說過,在美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分開進行的,不論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訴訟都會照常進行,被告即使已經被判有罪並且鋃鐺入獄,也仍然有義務參與民事訴訟。因為,儘管正義被伸張了,罪犯已經找到並且被懲罰了,但是他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還沒有補償。

  在刑事法庭上,陪審團決定的是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員要判斷的是,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研究賠償的金額。

  而更加重要的是,賠償的金額常常是與原告的賠償能力有關,因為刑事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痛苦是無價的,被告有錢,被告的支付能力強,那麼原告就會向被告多要錢。所以,這項賠償數額一般也不是在宣判當天決定的,具體賠多少錢,取決於陪審團此後聽取訴訟雙方的報告以後,對於被告財產和賠償能力的估計。

  所以,十多年錢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訴訟在宣判之後,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辛普森財產進行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後,早已經債台高築,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具備支付巨額賠償的能力。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現在以辛普森為標誌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很多中國人以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錢就能脫罪”,展現了資本主義的罪惡,實際上,雖然辛普森可以聘請強大的夢幻律師團來對抗檢控方並贏得了勝利,但半年後的民事賠償,卻把辛普森從有錢的大明星賠成了一個窮光蛋。(本文部分內容來自旅美作家琳達作品《辛普森案續集》)

  有錢為何“砸”不死窮人?

  我們經常有這樣的印象:“美國的法律是為有錢人設計的”,因為有錢人才請得起最厲害的律師,才能負擔盡可能全面的,對自己有利的證物收集和證人出庭費用,但實際上,窮人也未必吃虧。

  美國的律師收費有多種方式,風險代理收費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國,風險代理收費被稱為“Contingency Fees”。所謂“Contingency Fees”就是說,律師獲取的報酬取決於所代理的案件獲得法院判決給付的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而民事訴訟案中,由於大量存在“Contingency Fees”,律師收入極高,因為他們的律師費經常是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這就注定了他們有盡量幫原告多要錢的動力。對有錢人來說,雖然你有錢意味著能夠聘請非常厲害的大律師來替你辯護,但就衝著你的錢,哪怕對方是個窮光蛋,也同樣會有厲害的律師來幫對方打官司——誰叫你的錢多呢?

  在1994年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中,當那個叫Liebeck的老太太被一杯49美分的麥當勞咖啡燙傷以後,立刻有高水平的律師和她簽訂了委托協議,並且最終幫她贏得了麥當勞將近300萬美元的民事賠償判決,當然律師自己也獲益不菲。

  該案很可能發生的結果是,不僅唐某要為其行為付出嚴重的代價,其父母也要在美國蹲監獄。唐某父母的護子之心令人同情,但司法的威嚴與嚴密,則令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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